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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笔迹鉴定平纠纷】

发表时间:2018/3/26 16:19:06  来源: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  作者:  浏览量:1075

简要案情

李成(也称李建)、李翠娣夫妇与李平、张菊夫妇乃是同村的老乡。李成有一幢祖传的木屋,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1998年前李成夫妇一家人居住在此屋,1999年夫妻二人到温州城区开店经营,不久之后举家搬迁到温州城区居住。后来因经营所需,李成将他的祖传木屋以典契形式抵押出租给李平夫妇,向李平借款20000元,同时由李国荣(已去世)代为书写的典契,交由李平保存。大约2003年4月,李平找到李成,说愿意出资修房,要求李成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但李平于2003年5月以李成为户主审批土地后,将该房屋拆后改建成现状房屋,并扬言该房屋为其所有。2014年4月15日李成病故。李翠娣认为这幢房屋在李成死亡后应该由她及他们的子女继承,但目前李平夫妇占有了房屋,要求李平夫妇腾退归还该房屋。


双方各执一词

李平夫妇拒不归还此房屋,声称这幢房屋在1999年李成就卖给他们了,而且拿出了一份由双方当时签订的《卖屋契》。当时卖屋款是20000元,为了少交税,在《卖屋契》上写的是15000元,然后另外打了一张5000元的《欠条》。到1999年5月27日,李平夫妇交钱给李成时,李成说是把《欠条》遗失了,于是就再写了一张《收款收据》。《卖屋契》、《收款收据》均是李国荣代写的,有李成签名,而且《卖屋契》上有证明人李大年签名。当时,因为李平夫妇俩在村里另有房屋,2003年7~8月是经过李成同意后以李成的名义审批的土地证。李大年是李翠娣的父亲,现年82岁,李翠娣也曾问过父亲,有没有这回事,李大年称绝无此事,自己没有当过证明人,也没有签过字。


为维权诉至法院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拿回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于是,李翠娣携其子女将李平夫妇起诉至温州某法院。庭审中,李翠娣及其子女对李平提供的两份检材《卖屋契》、《收款收据》提出异议,否认李成、李大年的签名。李翠娣申请对那份检材《卖屋契》中的落款签名第二个“李成”是否李成(李建)本人书写、证明人的签名“李大年”是否李大年本人书写;以及《收款收据》中收款人的签名“李成”是否李成(李建)本人书写进行鉴定。


还原客观事实,平息纠纷

2016年5月20日,温州某法院委托我中心对这两份检材进行鉴定。受理此案后,我中心专家对此案的原委进行了解,并派遣相关鉴定人前往温州调查取证。

本着“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汉博中心的鉴定人对待每一个案子都是非常严谨细致。鉴定人在对检材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又调取了大量的样本,开始对检材与样本进行详细的比对、分析。检材《卖屋契》是由软笔书写形成的。鉴定人分析此份检材的书写水平、书写风格,并从单字的运笔形态、起收笔动作、笔画搭配比例、写法等特征上进行剖析。经过鉴定人的层层分析后给出了鉴定意见,认为因缺乏“李成”软笔字样本,现有样本软笔书写习惯特征反映不充分,所以无法对《卖屋契》上需检“李成”签名字迹是否李成(李成)本人书写作出检验意见。但是《卖屋契》中证明人第二个“李大年”签名字迹是李大年本人书写。《收款收据》中收款人第二个“李成”签名字迹与提供的样本1、样本2、样本3上“李成”签名字迹是同一人书写;与提供的样本4、样本5上“李成”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据法院反馈,李翠娣收到鉴定意见书后,与其父亲李大年进行了核实,李大年承认《卖屋契》上的“李大年”签名是他本人书写,于是李翠娣及其子女撤销了起诉。至此,一起纠纷案终得以平息。(注:以上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