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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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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一起笔迹鉴定案】

发表时间:2016/9/13 13:52:57  来源:警院文检  作者:  浏览量:1134

基本案情

民国37年(1948年)1月31日,无锡地方法院接到一名叫胡中英的年轻男子的告诉状,告诉状里,胡中英控告自己的老乡沈明安盗取自己店里的支票和私章,从银行账户里盗取了5000万元(民国法币)私逃。法院开始调查此案,有一项最关键的物证,那就是被盗支票上的笔迹是否属于沈明安。为此,法院还专门请了国立中央大学法医学研究所来鉴定。但根据鉴定结果,法院却先后做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判罚。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胡中英是无锡人,在上海开设了一家钢铁号,并请了一名司账(管账的),两名学徒。沈明安是胡中英的老乡,在无锡从商,也常去上海,因为和胡中英关系好,在最近一次去上海时,就寄住在胡中英店里,一住就是4个月左右。1月25日,沈明安突然不辞而别。

 1月27日,胡中英因要用钱,便开了一张8500万元的支票到银行取钱,但第二天这张支票被银行退回来了,原因是账户“余额不足”,里面只剩下约8000万元的存款了。

胡中英觉得很奇怪,自己明明记得账户里有足够的钱,于是就去查看支票簿,无意中发现支票簿最后一页的A300300号支票已经被人连根撕去,他当即去银行查账,发现A300300号支票已经于1月27日上午付出5000万元。

胡中英又赶紧回店里问司账和学徒怎么回事,但三个人都不知道这张支票是谁开的。

 

 

好赌同乡嫌疑最大,寄宿时曾打听过店里存款

经过大家推想,目标都锁定了沈明安。为什么呢?

因为到银行取钱必须要有两样东西,支票和胡中英的私章。当时胡中英的支票簿放在账台中间的抽屉,抽屉的钥匙只有胡中英和司账有,而胡中英的私章则随身携带,平时私章和钥匙都放在他身上穿的一件短夹衫口袋内。但每晚睡觉前,胡中英会把衣服脱下盖到被子上。

在沈明安寄住期间,他的床和胡中英的床是紧靠的,两张床呈丁字形摆放,而司帐和学徒的床则在房间的另一端。所以沈明安最容易偷到胡中英的钥匙和私章,晚上睡觉只要手一伸就能够到胡中英床上的衣服。而且沈明安之前曾向学徒打听过店里的存款,他平时又好赌,所以沈明安的嫌疑是最大的。

嫌疑人表示愿意配合调查,第二天却神秘消失

1月29日上午,胡中英和另一位老乡闫介世(化名,闫是沈明安的同村)一起回无锡,寻找沈明安。到沈明安家,发现沈明安夫妇刚好去了城里,于是两人就先到闫介世家里等。下午3点左右,沈明安夫妇返回家。

为了不打草惊蛇,胡中英请闫介世的妻子出面,以请沈明安帮忙写封信为借口,把沈明安骗到了闫介世家。在闫介世家,沈明安看到胡中英,顿时显得慌张失色。因当时没带警察,胡中英只是将失窃支票的事告诉沈明安,并和气地约他第二天早上一同去上海配合调查。沈明安为表明心迹,当时也同意了。

但第二天早上(1月30日),当胡中英来到沈明安家时,发现沈明安已经走了,只留下一封信由妻子转送,问及去向,其妻子和家人都不肯多作说明。

见此情形,胡中英更加确信是沈明安盗取了支票。但事情到了这种地步,胡中英只有一面写告诉状给无锡地方法院,一面四处寻访沈明安的行踪。

判决

传讯不到嫌疑人,只有搜集其笔迹对证

胡中英提起诉讼后,无锡地方法院多次传讯沈明安无果,因此案子一直到4月底才进入公诉阶段。

在此期间,法院也嘱咐胡中英要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最重要的就是沈明安的字迹,如果被盗取的那张支票上的字迹和沈明安的字迹相同,那肯定能证明是沈明安有罪。

胡中英手上有一封沈明安出走前留下的信件,另外他又得知,沈明安曾于民国35年年底至36年11月间在闫介世开设的上海茂昌铁号处担任过账房,在其任职期内,所有钱庄银行送款单上都有沈明安填写的字迹,闫介世因碍于情面不便出庭,但经胡中英一再激劝,闫介世终于同意交出其中4张送款单,上面都有沈明安的字迹。

胡中英就将这5张带有沈明安字迹的证据一并交给了法院。


 

 

两次笔迹鉴定结果不同,嫌疑人二审终被定罪

法院拿到这5张证明材料后,又传讯沈明安到庭,让他当庭书写了和被盗支票上手写部分相同的字(即“五千万元正”和“民国三十七年一月廿七日”等字),然后将这些材料一并提供给了当时的“国立中央大学法医学研究所”进行鉴定。

但鉴定后的结果却是:这五个字与沈明安的笔迹不同,“应非一人手笔所书写”。有鉴于此,无锡地方法院在民国37年10月25日一审判决中判处“沈明安无罪”。

对于这个结果,胡中英肯定是不能接受,提起上诉。民国37年12月22日,二审结果出来了,案情发生180°逆转,这次的结果是:“原判决撤销,沈明安行使伪造有价证券,处有期徒刑1年,伪造银行支票一纸没收”。

 

 

 这么判的理由是:被告沈明安当庭所写的“五千万元正”等字与被盗支票上所写的相符,尤其是“正”字当中的一画与闫介世提供的其中一张送款单上的十分酷似。另外从沈明安屡次传讯不到等种种迹象表明,他确实嫌疑很大。因此作以上判决。

 

 

 

法币贬值太快,原告赢了官司却得不偿失

二审刑事判决判沈明安有罪,附带民事判决判沈明安“应赔偿上诉人金圆5000元”。这个5000元是将原先5000万法币折算后的价钱,因为这起案件发生在物价飞涨的上世纪40年代末期,法币不停贬值,金圆币值相对稳定,按胡中英上诉,5000万元法币在被盗当时能购买到36石大米,折合宣判当时值金圆1万2千元,但法院认为估值过高,最后判沈明安赔偿5000元金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