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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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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实录】之收条笔迹鉴定挖出惊天杀人案

发表时间:2016/8/5 15:16:26  来源: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  作者:肖菁  浏览量:1676

今天这一期鉴证实录,科学主题是“变造文件鉴定”。

我们来说说这个旧案是怎么从笔迹鉴定开始,逐渐揭开真相的。


19年前发生在金华的惊天杀人案

那是19年前发生在金华的一起案件,我们颇费了一番周折,找寻到了当年指挥专案小组、时任金华市江北公安分局副局长刘胜和、江北刑侦大队大队长程建生。目前他俩都已退休,但是说到那个案子的时候:买卖合同里一张可疑的收条,离奇失踪的被告人,还有原告弟弟在村里新盖的小楼……一幅幅画面都噌噌噌地重新浮现出来。

【一】  欠款的被告离奇失踪

时间倒回到1995年1月17日,春节将临。金华市婺城区法院立案庭走进一个中年男子,来起诉一桩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是金华某经营部的吴某,告了丽水某进出口公司的张某。吴某说,他向张某购买一批生铁,1994年12月底,吴某预付给张某17万元定金。没想到,之后张某既不发货又失去联系。现在只好告到法院,要求张某归还17万元货款定金。吴某提交给法庭的主要证据是一张由张某签名的定金收条。

1995年2月1日,此案开庭审理。被告张某没有出现,定金他有没有收,为什么不出庭呢?被告律师提出,这张收条到底是不是张某签名的,也存疑。

法院只好择期再审。

就在这次开庭之后,事态又出现了两个完全不同的发展:一是原告吴某来报告法官说自己刚刚在街上偶遇张某,但是张某一见吴某扭头就跑,自己没追上。第二件事是张某的妻子收到丈夫发来的电报说要去远方出差,但是就在前两天丈夫还打过电话来说马上回家看儿子,儿子才刚刚出生两个月。妻子因此觉得可疑。

张某办公所在的金华某大厦的服务员说,最后一次见张某是12月27日下午,她看到张某走出大厦,没有出远门迹象。

张某就这样消失了 。

【二】 这起民事货款的收条疑点重重

因为疑点过多,民事货款纠纷在法院阶段先停止。1995年4月,一个由金华市江北公安分局副局长刘胜和、江北刑侦大队大队长程建生负责的6人专案组成立。

“都已经将近20年了哦”,当年指挥侦破的程建生刚刚从金华婺城公安分局政委的位置上退休,想起当年率众弟兄频频破大案,喉咙梆响,听得出心潮澎湃。

专案组重新梳理案件,那张“收条”,成了切入点。

疑点一:那张收条,除了落款签字是张某,其余均为吴某写的,曾为中学教师的张某为何要让吴某代写收条呢?

疑点二:张某公司并没有派他去其他地方出差,而且从张某同事朋友处了解到,张某为人厚道,似乎也不会是那种携带17万元货款就抛妻弃子而走的人,何况他孩子才几个月大。

金华公安启动笔迹鉴定,收条上张某的签名和其他收集到的签名,不太一致。但是因为找不到张某,所以没法采集其现在的笔迹。

 

【三】 难道是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有问题

是吴某指认张某拿了定金,也是吴某最后一个看见张某并声称张某见了他就匆忙而走的,吴某还有过私刻印章冒领朋友存折入狱的经历。

难道是吴某有问题?到底有没有那17万元的定金?

但是,“吴某,我现在都印象深刻,个子很小的一个男人,一米五的样子”,程建生说,正是想到吴某的模样,也令他们对吴某有了怀疑,“要知道张某身高一米七五,蛮健壮的”。

不过,收条笔迹鉴定结果显示为可疑,那么,且调查吴某。

程建生说,对吴某的调查是暗中全面铺开,比如了解到他出狱后工作并不稳定,经济来源也不稳定,那么他怎么会拿得出17万元货款交给张某;另外,在有关吴某存款的银行清查中,警方发现在1994年底吴某曾经存进过1万元,也就是张某刚刚失踪的那段时间;还有,张某家人和同事说,张某工作了那么多年,又作为丽水公司长期驻金华的业务员,平时有个保险箱保存钱款。这时,吴某的村干部反映了一个重要线索,似乎见过吴某也有过一个保险箱,而且似乎吴某带着张某来过村里。

【四】 一提新盖的小楼,原告慌了

“转眼间,案件的侦查已经持续了整整一年,到了该收网的时候了”,程建生说,以前的种种怀疑需要证据来一一证实——

这边,警方叫了吴某来问话,“你知道为什么叫你来”?“不就是为了我告了张某么”,这个回答有点奇怪。

与此同时,一路警方扑到吴某老家,从吴某老家找到了一个保险箱,事后证实是张某的。

还有一路警方扑向了吴某的弟弟家,也就是村民反映曾见张某来过的,弟弟家是村里新盖的小楼。“其实到这个时候,我们都确信其实张某不是失踪,而是被害,我们在侦破中着重找的就是埋尸线索”,程建生说,这边的询问过程中,当警方提到吴某弟弟新盖了小楼时,吴某突然慌乱不已。

弟弟家小楼有两层,在一楼房间的床底下,警方发现了水泥地面敲起来空洞的声音……

“是的,当我们撬开两层水泥,张某的尸体就出现在我们眼前,已经有腐烂迹象”,程建生回忆。

【五】 惊天杀人案终于真相大白

吴某在一个偶然的机会认识张某,知道他作为进出口公司长期驻金华的销售代表,有些钱款。就以要购买生铁为由,将张某骗到弟弟家正在建造的房子中。吴某找了一个叫阿明的人帮忙,两人用铁榔头将张某打死后,在其弟未铺水泥的房内挖坑,将尸体掩埋,浇注了水泥后铺上泥土恢复原样。

后来两人到张某所住酒店拿到了保险箱,但是只有少量现金,分了阿明一部分以后,吴某只有1万元存了银行。而张某的存折里有几万元,吴某无法取出。贪心的吴某看保险箱里有空白介绍信,盖有公章的文件证明等,就伪造了购货合同、定金收条到法院来起诉。

吴某的如意算盘是法院会以张某存款来“偿还”他的定金,没想到,那张伪造收条暴露了所有。1996年9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吴某、阿明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押赴刑场。

 

“变造文件鉴定”是怎么进行的

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文检专家说,从文件检验实践发现,目前各类变造、伪造文件事件层出不穷。

大多数都是在原文件的基础上用各种技术变造,也称为“局部伪造文件”。

比如常见的有:截取有签名字迹的空白纸页伪造文件,利用复写签名时套取多余签名伪造文件,转印、复印或扫描打印签名伪造文件等。

这类文件在鉴定检验时,首先要确定签名的真实性,签名与其他文字的书写是否差异,然后再看纸张规格有否异常,文件内容在字间距、行间距、页边距等方面排列布局是否合理,文件语言的连贯性和合理性,文件上残留有其他可疑痕迹等。条件允许时还可以通过仪器来观察文字形成先后顺序,纸张压痕等。同时要根据案情,相互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