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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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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

ZJSP42-2017-0020

浙价服〔2017〕81号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2015年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等规定,现就规范和完善我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以上基准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实际下浮。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鉴定项目,不得拆分项目收取费用。其他新增项目(以国家颁布的《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为准),在国家和省未明确规定前,由司法鉴定机构参照同类相关收费标准自主定价。

二、重新鉴定项目(涉及财产案件的文书鉴定和手印痕迹鉴定项目除外)可以在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

三、鉴定实施过程中因委托人原因终止鉴定的,根据实际已经发生的工作量情况,由双方协商收费。

四、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减收或免收鉴定费用,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鉴定费用应予以适当减免。

五、鉴定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作。

六、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0〕188号)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的通知》(浙价服〔2012〕295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