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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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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检验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咨询与技术咨询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件检验鉴定技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与技术咨询活动,保证鉴定咨询与技术咨询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与技术咨询活动。

第三条  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与技术咨询活动,应当坚持合法、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遵守鉴定规范和鉴定标准。

第四条  专委会依法独立开展鉴定咨询与技术咨询活动,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  专委会开展的鉴定咨询活动实行回避、时限、保密制度。

 

第二章 鉴定(或技术)咨询的委托和受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委托,专委会应当提供鉴定(或技术)咨询:

1.  重大或疑难鉴定事项。

2. 多次鉴定后仍有争议的鉴定事项。

3. 需要对其科学性和适用性进行学术评价的相关鉴定技术方法。

4. 具体鉴定过程中,各方对其原理、适用对象及适用条件等存在质疑的技术方法。

第七条 专委会受理鉴定(或技术)咨询,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 查验鉴定(或技术)咨询委托书。

2. 听取鉴定(或技术)咨询要求。

3. 明确鉴定(或技术)咨询事项。

4. 核对鉴定(或技术)咨询材料。对于鉴定咨询,还要核对历次鉴定文书及鉴定材料、有关调查笔录等。确需补充有关材料的,可要求委托机关予以补充。

5. 经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委会不予受理委托:

1. 委托主体不符合规定的。

2. 鉴定咨询材料不具备条件的。

3. 鉴定(或技术)咨询超出专委会鉴定(或技术)咨询范围的。

4.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第三章   鉴定(或技术)咨询的实施

第九条  专委会受理鉴定(或技术)咨询后,应根据专门性问题的类别,召集相关专委会专家实施鉴定(或技术)咨询活动。如涉及2个以上专业类别的,可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联合进行。

第十条  专委会实施鉴定(或技术)咨询活动应由 5名以上专家参加。参加咨询的专家由专委会主任从专委会专家中指定。鉴定(或技术)咨询活动采取鉴定(或技术)咨询专家集中实施的形式。咨询活动由专委会主任主持或由专委会主任指定某一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指定鉴定(或技术)咨询专家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行鉴定(或技术)咨询专家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委托人申请并得到专委会同意或应专委会邀请,可参加鉴定(或技术)咨询活动,旁听专家讨论(视情况而定),接受专家咨询或咨询专家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鉴定(或技术)咨询活动:

1. 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或技术)咨询的。

2. 确需补充鉴定咨询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3. 当事人或委托机关不予配合致使鉴定咨询活动无法进行的。

4. 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或技术)咨询活动不能进行的。

 

第四章  鉴定(或技术)咨询意见书

第十四条  专委会在专家完成鉴定(或技术)咨询活动后,应向委托人出具鉴定(或技术)咨询意见书。

第十五条  鉴定(或技术)咨询意见书一般应标明委托机构或委托人、委托受理日期、鉴定(或技术)咨询事项、鉴定(或技术)咨询材料、鉴定(或技术)咨询意见、鉴定(或技术)咨询专家、鉴定(或技术)咨询日期、附件等内容。

第十六条 鉴定(或技术)咨询专家应当在鉴定(或技术)咨询意见书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对于意见不一致的,应将不同意见在鉴定(或技术)咨询意见书中一并注明。专委会出具的鉴定(或技术)咨询意见书应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机关,一份由专委会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鉴定(或技术)咨询费用

第十七条  鉴定(或技术)咨询费用由鉴定(或技术)咨询委托机构或委托人负责支付。支付的费用应包括:

1. 鉴定(或技术)咨询专家的交通费、食宿费。

2. 鉴定(或技术)咨询专家的劳务费(由专委会与委托机关商定)。

3. 中途终止鉴定(或技术)咨询活动的,已经发生的费用也需由委托机构或委托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专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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