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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全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

发表时间:2016/10/11 14:25:46  来源:广东开元文书司法鉴定所  作者:  浏览量:1073

近期,应某民事案件原告聘请,中国文件检验鉴定技术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广东开元文书司法鉴定所机构负责人王世全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在深圳市南山法院就该案涉及的文件制成时间鉴定与笔迹鉴定等专门问题出庭作证。


 
王世全教授(右一)

为满足诉讼需求并克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面临的难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创设并由2012年8月新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79条最终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旨在通过强化庭审质证程序,依靠第三方专业人士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是对专门性问题深入分析,来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均衡、提高审判质量。

所谓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并经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诉争的案件事实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意见和评论的人。

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不同。鉴定人针对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得出鉴定意见,是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法官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专家辅助人主要功能是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询问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的陈述只能作为法官审查鉴定意见或是对其他专业问题进行判断的参考,不能作为法官裁判的直接依据。

专家辅助人不是一般证人,其不是“就其感知的案件真实情况向人民法院作证的人。”专家辅助人出庭不是基于亲历的案件事实,而是在于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就案件专业性问题作出说明或评估;证人没有特别的资质要求,只要了解案件,能表述案情即可,而专家能否出庭则需要法院对其专业资格进行审查。

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也不同于代理人,虽然两者都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各种行为是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主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在诉讼中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利;而专家辅助人是以自己的名义陈述意见观点,虽然受当事人的聘请,但仍然强调其意见的中立性与客观性,主要在庭审程序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