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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司法人员履职保障典型案例 威胁诽谤侵害法官当拘则拘当判则判

发表时间:2017/2/10 10:58:41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浏览量:1061

近年来,阻挠、妨碍法院正常审判执行工作,甚至侵害司法人员正当权益的现象较为突出,成为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和司法责任制落实的重要因素。湖南永州法官遭枪击、湖北十堰法官遇刺、北京昌平马彩云法官被害、浙江宋城集团舞台剧侮辱某高院院长等事件,都是侵害司法权威的极端表现。

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覆盖当前妨碍人民法院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较为普遍情形,相关法院处理方式得当,威胁、诽谤、侵害法官的行为得到及时制裁。

殴打法官判刑8个月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18日,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某与其丈夫离婚纠纷一案。刘某因对法官张某制作的调解笔录内容不满,在法庭内公然将笔录撕毁,连续追逐、殴打张某直到法庭之外,致使庭审被迫中断,张某经鉴定受轻微伤。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典型意义】一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蓄意违反法庭规则,拒不服从法官指挥,有的故意破坏法庭设施、损毁诉讼材料,甚至公然挑战法律尊严,暴力侵犯他人人身安全。本案中,张某撕毁调解笔录、追打法官的行为已严重触犯刑事法律,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正当的。

【基本案情】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冻结查封了叶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并将叶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4月,叶某遇到该案承办法官上前理论,高声辱骂并推搡、揪拽该承办法官。法院认为,叶某的行为构成对法院工作人员的侮辱和打击报复,决定对叶某司法拘留15日。

【典型意义】陆续发生的法官遇袭、遇害事件,极大挫伤了法院工作人员的职业感情,严重挑战法治和法律权威。本案中,叶某因财产被查控而迁怒于承办法官,在业余时间、于公共场合公然袭击法官,给法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人民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是对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及时维护,不仅正当,而且十分必要。

诬陷法官获刑一年半


【基本案情】宋某因交通事故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强支付宋某各项损失9万余元。宋某已实现判决确定的全部债权,却多次向市区两级纪委、党委政法委、检察院等单位领导发送举报信息,称法院工作人员孙某宁、李某欢克扣、截留其执行款4.5万元,意图使其受到刑事追究。法院经审理,认定宋某捏造犯罪事实、意图陷他人于刑事追诉之中,以诬告陷害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典型意义】没有确凿证据,甚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轻易对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提出性质严重的指控,不仅是对法院工作人员的人格污蔑,也是对司法公信的恶意破坏,更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肆意侵犯。本案中,法院依法对宋某判处刑罚,不仅是对法院干警的关心爱护,也是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制度保障的必要举措。

【基本案情】因与邢某典当纠纷一案,江苏某典当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5月,案外人张某通过手机与执行法官通话,称其为邢某的亲戚,对执行法官及其家人进行人身威胁,法院决定对张某处以司法拘留5日。

【典型意义】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必须确保其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一些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因不满诉讼结果,向法官随意发泄不满情绪,无理纠缠、侮辱威胁甚至直接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还出现了如电话恐吓,邮寄危险物品,微信、微博辱骂等各种侵害法官正当权益的现象。本案中,张某用电话恐吓的方式对法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发出威胁,已经构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处罚是完全必要的。

干扰办公被判寻衅滋事


【基本案情】2007年9月,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1年。闫某的母亲黄某不服一、二审判决,多次申诉信访。先后数十次到徐州中院门前,采取身披状衣、使用高音喇叭播放录音等方式喧闹,干扰法院办公,不断辱骂承办法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4年8月,黄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

【典型意义】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对诉讼结果不满时,不是通过正常渠道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而是在法院周边拉横幅、喊口号,聚众喧闹、散发材料,播放高音喇叭、招徕围观注意。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黄某判处刑罚,不仅是对其非理智行为的制裁,也是对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的积极维护。

【基本案情】2014年3月,宿某不服判决,擅自闯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办公区、进入承办法官办公室,长时间高声侮辱谩骂该院行政庭副庭长和承办法官,频繁敲击审判区域与办公区域之间的玻璃门,严重影响法院工作秩序。法院认为,宿某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侮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决定对宿某司法拘留15日。

【典型意义】近年来,在立案大厅、信访接待室、诉讼服务中心、电梯间和工作人员办公室等法院公共区域内喧哗吵闹,甚至公然侮辱、诽谤、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毁损法院公共设施和办公物品等行为时有发生。本案中,宿某擅自闯入法院办公区域及法官办公室,用污言秽语辱骂承办法官,人民法院根据其行为对其予以制裁,维护了法院正常工作秩序。本报北京2月8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