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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1.25”是年息还是月息?

发表时间:2016/10/26 9:24:43  来源:新浪网  作者:  浏览量:1007

李某从事水稻及小麦收购,因周转资金需要,经他人介绍,于2015914日向王某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某现金伍万元整 (息1.25)借款人 李二 2015914,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26日。借款到期后,王某某因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鸠江区法院。

庭审中,双方对“息1.25”理解上出现了分歧,王某某认为“息1.25”是指月利率1.25%,李某辩称应为年利率1.25%。

 

经审理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原、被告并不相识,原告经他人介绍将资金借给被告做生意,而不是向生活有需要的亲朋好友提供无偿帮助,其目的应是通过提供借款来获取利益,假如按年利率1.25%计算利息,则原告每年获利625元,低于银行同期的定期存款利息,与原告获利目的相悖;此外,民间借贷基于计算方便等方面的考虑,对利率进行约定时通常是约定月利率而不是约定年利率,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期限不足一年,若利息按年利率计算,还需换算成月利率,造成不少麻烦。综上,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借条记载“息 1.25”应当理解为月利率1.25%较符合民间交易习惯,据此,法院支持了王某某的主张。

法院每年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上百起,经常遇到当事人对借(欠)条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如“借款人用绰号,口头约定利息等等”,这不仅增加了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也不利于保护守约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此,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借(欠)条一定要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使之成为守约方保护自己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