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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 七旬老汉凭“银行转账单”打赢官司

发表时间:2016/10/21 9:08:17  来源:新浪网  作者:  浏览量:918

3年前,藤县金鸡镇一七旬老汉通过银行转账2万元给其弟媳。3年后,老汉要求弟媳偿还该笔借款,而其弟媳认为该笔汇款是还款而不是借款。藤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老汉弟媳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驳回老汉的其他诉讼请求。

老汉名叫魏某成,2012年10月26日,他的弟媳黎某霞因购房急需用钱向他借款2万元,为此他于当日将2万元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转账给黎某霞。黎某霞口头承诺可以随时还款,碍于情面,老汉并未要求黎某霞出具借条。后因经济困难,老汉叫黎某霞还款时,遭到拒绝。老汉多方求助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黎某霞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

黎某霞请求法院驳回魏某成的诉讼请求,辩称魏某成转账2万元是还款给她,而不是借款。黎某霞的丈夫与魏某成感情极好,在他建房和长子结婚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她丈夫节衣缩食将省下来的2万元借给他。她丈夫因病去世后,双方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魏某成就故意将本该是还款给她的2万元说成是借款。另外,魏某成诉称“被告因购房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事实上她并未买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诉争的焦点是魏某成于2012年10月26日转账给黎某霞的2万元的款项的性质属于借款或是还款。

 

 

魏某成为证实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银行转账凭单、银行出具的档案转账凭单复印件各一份,已提交了款项支付的相应证据,应当认定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黎某霞抗辩该款为魏某成偿还给她丈夫的借款,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为此,法院依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黎某霞应当偿还所借魏某成之款。魏某成要求黎某霞支付利息,因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还款期限,同时黎某霞予以否认,故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藤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9月30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为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章出处:藤县人民法院